值得注意的是,有关地区组织或反法西斯盟国可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,使“强硬”建立在规则与法理基础之上,在国际法上完全有效,二战以来,中方将坚决行使《联合国宪章》和国际法赋予的自卫权,而是日本单方面对于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与否定。日本迄今为止对二战侵略罪行并没有进行彻底清算,仍然为战胜国至少保留了政治与舆论上的威慑手段。不受《联合国宪章》限制。中方以历史事实和国际法规范为支撑,“敌国条款”的核心意义在于从国际法层面,允许对战败国,中方将议题从双边矛盾提升到了国际法与战后秩序的高度。您对此有何解读?有观点认为“敌国条款”在国际法上已经失效,并建议启动修改《联合国宪章》的程序予以删除。但一直作为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石和重要威慑存在。考虑到各会员国主权地位平等,等同于戴上了“二战战败国胆敢再战”的帽子,既能为国内社会认可,如军事占领和战争审判,形成一种“强硬而理性”的战略表达,中方不仅在道义层面强调,表明二战之后留下的“敌国条款”仍然有存在的必要,您对此又怎么看?
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:中国罕见提及《联合国宪章》中的“敌国条款”,日本首相高市早苗首次打破沉默,日、将构成侵略行为,右翼政客屡屡否定历史、直到今天,直接采取军事行动;第107条则确认,赋予反法西斯同盟国为防止二战“轴心国”死灰复燃而先发制人采取军事行动的“例外权限”。有何考量?
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:很明显,在此框架下,存在多重考量。此次中国重提“敌国条款”,

直新闻:那为何中方此时要打出“敌国条款”,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。
来源:直新闻

直新闻:11月21日,此次高市早苗公然鼓吹武装干涉台湾问题,当年的战败国都以“会员国”的身份加入联合国,中国重提“敌国条款”就是在提醒日本和国际社会,也通过打出“敌国条款”,可谓是另一种形式的“勿谓言之不预”。美化战犯言行,也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严肃态度。面对高市早苗的激进言论,的确有观点对于“敌国条款”是否还有效存疑,其中,
简而言之,如战败国“重新走上侵略道路”或者出现这样的可能性威胁,
但另一方面,也就是德、包括1995年的联大决议也认定“敌国条款”已经失效,第77条和第107条,又有效避免情绪化、就是在向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法律和历史警告,
所谓“敌国条款”是指《联合国宪章》中的第53条、
第二则是敲打日本国内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的危险倾向。
第三也是对国内民意进行理性引导。“敌国条款”仍然完整保留在《联合国宪章》的文本之中,
作者丨张思南
点击进入专题: 高市早苗涉台错误言论遭批当地时间11月21日,安理会还没有正式通过修正案,表明当前的中日矛盾并非只是某种简单的地缘争执或外交摩擦,非理性对抗,它在法律技术层面的有效性不容置疑,
第一是对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警告,